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2025-07-08 继续教育学院 访问量: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 号)、《关于推进新时代湖南省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23〕42 号)、《关于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 号)、《湖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及管理办法(试行)(湘教发〔2023〕9 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继续教育规律、适应在职学习特点,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加强内涵建设,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服务全民终身学习需要,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聚焦特色,系统谋划。坚持系统思维,整体谋划事业发展,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作为落实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纳 入学校发展规划。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特色 优势,科学确立学历继续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大力培养创 新型、应用型人才,举办“服务地方、办学规范、规模适度、特色 鲜明”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2、育人为本,提高质量。坚守教育初心,强化公益属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下达经济考核指标。落实教育教学要求,规范教学组织实施,强化过程管理,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确保办学质量与学校的品牌声誉相统一。
3、夯实基础,强化能力。控制规模,加强办学条件对办学规模的约束作用,增强基础能力建设,提升办学能力,扩大优质资源供给。
4、数字赋能,精准治理。充分发挥继续教育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的优势,实现数字化转型,提升办学和管理智慧化水平。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的主要目标
1、建立健全与新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体系、标准体系、管理体系、评价体系、服务体系,形成办学结构合理、质量标准完善、办学行为规范、监管措施有效、保障机制健全的新格局。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资源供给更加丰富,办学质量显著提升,服务能力和社会认可度大幅增强,为学习者接受优质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好服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机制
第五条 坚持学校党委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全面领导,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作为落实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学校章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重大决策须经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
第六条 严格落实办学主体责任,落实管办分离要求。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机制为:
1、教务处为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度建设、组织各专业二级学院编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备案、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招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
2、继续教育学院为办学部门,主要负责教育教学工作实施、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学籍管理、档案管理、证书发放等。
第三章 专业设置管理
第七条 学校按照“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原则, 统筹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主动对接国家、行业和地方区 域产业发展规划,服务我省区域重点产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聚焦培养创新型、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从现有的全日制学科专业布局、在籍生数量、专业的 市场需求及就业竞争力,对照《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 本要求(试行)》,对师资和管理人员、设施资源及经费投入进行 科学精准测算,合理确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会同各专业二级学院拟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及各专业年度拟招生计划,由教务处初核,经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湖南省教育厅、教育部备案,备案通过后,才能开展招生宣传等工作。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会同各专业二级学院提出新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须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材料,经教务处初核,报学校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结合专业备案评议,及时调整、撤销不合格或连续 未招生的专业。连续 3 年及以上未招生和生源较少、难以独立成班 教学的专业,原则上不设置为当年拟招生专业。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统一领导,主要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执行上级相关招生政策。每年拟招生专业由教务处拟定方案,报校党委会审议。拟新增专业由继续教育学院协同相关二级学院向学校申请,并提供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等,经教务处审核,报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和教育厅相关教育政策和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确保招生计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符合学校办学特色定位、教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社会需求大的专业增加招生计划,反之则减少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以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宣传。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由继续教育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起专)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管理教学全过程的主要依据,是指导教学、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
第十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模式是开展线上教学与面授教学、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等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要根据不同专业要求和学生特点,合理确定线上线下学时比例,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并在教师指导下完成毕业设计。
第十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内容包括自学、集中面授、实践实验、辅导答疑等环节。学生应该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及作业并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授课教师应熟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的特点,熟悉本专业课的教学内容,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作风正派,工作负责、为人师表。并配足配好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主讲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辅导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并接受继续教育学院的考核。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保留学生在籍期间的所有考试、考核结果,作为学生是否正常毕业的依据。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施学年制。高起专学制为2.5年。
第二十二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违者,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转专业仅限在校内同科类、同层次又不影响所转专业后续课程学习的情况下进行。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和转专业;但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学、转专业。学生提出申请后符合学校有关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的,可根据教育厅规定办理有关学籍变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病需停课休养或治疗在六个月以上者。
(二)因工作需要或其它正当理由六个月以上不能进行学习者。
(三)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课时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自己要求退学的,应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所在工作单位开除公职的。
(三)在校期间,考试时有替考或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四)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原发毕业证书作废,向继续教育学院查询有关学籍档案审查无误后,由学校办理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非脱产学历教育档案管理包括教学档案管理和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学档案主要内容为: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颁发的有关教学管理方面的文件资料。
2、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设置、专业调整的请示、报告及批复。
3、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人才培养方案、各年级各专业学期开课计划。
4、外聘教师聘任审批表、任课教师安排表,外聘教师名册。
5、教学检查、考核、质量监控方面的文字、表格资料。
6、考试考查试卷、考试安排表、考场记录表、考试违规学生处理材料等。
7、学期学生各科成绩册、毕业生成绩汇总表。
8、毕业设计(论文)及相关资料。
9、与校外教学点签订的重要协议书、合同书。
10、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学籍档案主要内容为:
1、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
2、学生学籍变更情况材料(休学、退学、转学、复学、转专业等审批表)。
3、毕业生花名册和毕业生电子档案等材料。
4、毕业生登记表(含毕业生鉴定评语及成绩单)。
5、“证书、档案领取单”等。
6、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规定要求,将档案资料及时、准确、规范移交学校管理。
第八章 校外教学点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是学校为满足非脱产学历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合作,依托校外教学点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学校举办非脱产学历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校外教学点的一切教学管理活动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的设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合法的办学资质。
2、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学生比例不低于 1:200,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和学习需求的设施设备、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4、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教学场所。具备满足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的相对固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5、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无不良办学或校外服务记录。
6、具备一定的招生规模,年均招生人数不少于300人。
8、具备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经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后报学校党委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学院官网面向社会公示 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
1、校外教学点应严格执行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各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保教学质量。
2、校外教学点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籍管理、考勤管理、考试管理等,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校外教学点应定期向继续教育学院报告教学工作情况,包括教学执行情况、学生学习情况、教学质量反馈等。
4、校外教学点应接受继续教育学院的督查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校外教学点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在学校开展的检查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外教学点,学院应撤销该点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不能承担校外教学点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办学协议。
2、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3、在招生宣传中有故意误导学生或进行不实宣传。
4、有违规收费行为。
5、擅自以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办学或有其他超出办学协议范围的行为。
6、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或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历继续教育所 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
第四十条 学杂费全额由学生直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湖南省高 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上缴学校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严禁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收代缴,严禁上缴前分配。学杂费 做到应缴尽缴,防止国有资产或财政收入流失。
第四十一条 学校确保学历继续教育正常教育教学的稳定经费投入。办学经费为年度列支的用于学历继续教育日常办学的经费,学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纳入日常办学经费统计。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总额中用于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的比例不低于70%。
第四十二条 学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用于校外教学点教育教学 和管理工作使用的经费(不包括专兼职教师、管理人员的课酬和劳 务支出)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不超过学费总额 50%。当年注册学 生全额交齐当年学费后,学校在6 个月内按实收额和协议约定比例 拨付给校外教学点办学经费,校外教学点向学校出具相应票据。
第四十三条 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据实支付。线下面授的课时报酬按《继续教育学院教师讲课费等劳务费用发放实施办法》执行。线下面授课时酬金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线下面授计划、面授签到表和学生成绩单等教学资料报学校财务处核发。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检查,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学历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纳入学校党委会议事事项和“三 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四十六条 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和质量保证体系,每年进行教 育质量自我评估总结和发展报告编制,发布教育质量报告,接受社 会监督,提高办学质量。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处等部门将学历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