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2025-07-08  继续教育学院    访问量: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管理,规范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提升非学历教育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非学历教育是指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辅导等教育活动。面向学校师生开展的各种内部培训和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学校开展非学历教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强农兴农使命担当,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办学主体


第四条  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工作实行“管办分离”,教务处是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定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制度建设、统筹协调规范管理、质量监管等。学校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业务职责协同管理相关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是实施非学历教育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非学历教育项目运作的各个环节接受学校的检查与指导。负责计划制定、教学实施、学员管理年度总结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校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继续教育学院名义在校内外开展非学历教育。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管理


第七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分为接受委托项目和面向社会项目。接受委托项目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直接委托继续教育学院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面向社会项目指继续教育学院面向社会公开组织生源的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须向教务处提出立项申请,并填报《非学历教育项目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项目备案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非学历教育项目实行“一班(期)一审批”立项制度。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不得以“全日制学历”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宣传内容必须合法合规、真实、明晰、准确,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不得损害学校声誉。

 

第四章  合作办学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校外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单位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防范合作办学风险,谨慎选择合作伙伴,要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属于教学服务的,要严格执行政府服务类采购相关规定,并向教务处报备。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二条  合作办学须坚持学校办学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三条  鼓励校内举办跨学院、跨专业、跨领域高质量非学历教育活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校内合作办学以继续教育学院为办学主体单位,其余为协办单位。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立项申报、过程管理和结业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合同管理按照《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起草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合同的必备条款为:项目名称、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内容、培训金额、培训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非学历教育办学合同在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须提交一份至教务处归档保存。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十六条  教务处建立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学院强化对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全过程教学质量管理选派有管理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班主任,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要加强学员管理,严格培训纪律和考勤考核,考勤范围包括上课、讨论、考察及其他教学活动。学员到课率未达到 90%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要抓好非学历教育课堂教学主阵地,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做好非学历教育使用的教材课程资源、学习平台以及媒体宣传的内容审核,严把政治关、质量关。

第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须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加盖“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公章。继续教育学院不得擅自印制和发放证书,或以单位、部门名义颁发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

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按档案管理规定定期做好非学历教育教学档案管理、信息采集、数据统计工作并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进行非学历教育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严格做到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学校统一核算。

第二十二条  对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按规定标准执行。无具体标准的,由继续教育学院综合考虑培养成本和学校收益(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定收费标准并报请学校审定后实施。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所有办学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缴入学校指定账户,票据开具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继续教育学院或个人在取得收入的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占用、挪用,不得设立“小金库”和坐收坐支现金;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培训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相关制度标准据实支付。课酬发放对象须与项目执行课表中授课教师一致,发放金额须严格依照实际授课量与教学酬金标准计算,不得向未参与授课的人员发放教学酬金,不得超标或超额发放教学酬金。严禁资金账外循环,严禁经费套取和违规报销。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选聘、培育优秀师资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建立以校内教师为主的非学历教育师资遴选、准入、管理、考核制度,也可适当选聘政治思想素质好、专业素养优、熟悉培训教学工作的校外人员担任授课教师,并与外聘教师签订授课承诺书,明确外聘教师职责。继续教育学院对授课教师讲授内容负监督责任,切实按照意识形态责任制的要求履行职责。定期组织学员对每个项目、每门课程和上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并填写教学质量评价表,切实保障教学质量,对总体评价不合格的课程和教师,应建立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及食宿条件,以适应非学历教育办学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非学历教育中使用学校公共教学资源的,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按要求进行申请。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将校内教学资源出借或出租给校外机构用于非学历教育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建立非学历教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需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将非学历教育的重要事项纳入党委行政议事议程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将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冒用学校名义从事非学历教育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立项审批擅自从事非学历教育活动的,或虽经批准,但以个人承办或转包、分包等形式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招生广告蒙骗学员的。

4.违规颁发或伪造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的。

5.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内容的。

6.违规乱收费,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的。

7.隐瞒、截留非学历教育收入或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

8.非学历教育组织或管理不力、办学投入不足、教学质量低下,损害学校办学声誉的。

9.未经批准为校外单位或人员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提供校内教育资源和场地的。

10.其他违反各级部门管理规定和有损学校利益行为的。

校属各单位或个人如有以上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教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内审处等部门应将非学历教育监督监察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各类风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202571日起执行

 

附件:项目备案表


附件:

项目备案表

                              

                              编号:                 

培训主办方


培训班名称


培训对象/人数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带班老师


培训金额


副处长意见


处长意见


培训文件/方案





( 编辑:张旭锋 审核:张旭锋 雷晓英 郑新忠)